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友達或本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代號 :2409;紐約證券交易所代號 :AUO) 今日接獲陪審團對美國司法部指控本公司及主管違反反托拉斯法案件所做的決定 。陪審團對陳來助先生與李燦榮先生做出無罪決定,對梁兆龍先生則無法達成一致決定而因此宣告無效審判 ,本公司相信陪審團的無罪決定是基於證據(jù)所做的正確決定 。
雖然本公司對陪審團對本公司主管所做的無罪決定感到欣慰 ,但就陪審團對本公司,本公司美國子公司 ,陳炫彬先生及熊暉先生所作之有罪決定感到深切失望 ,但仍有信心本公司及相關(guān)個人在本案後續(xù)程序最終得以獲得清白 。在本案審理前 ,本案地方法院已把被告無罪辯護的核心重要法律議題 ,即「是否在臺灣所舉行的會議所發(fā)生的任何事情要受到美國法律管轄 」交由上訴法院來決定,而陪審團的決定並未回應(yīng)此重要議題 。
再者 ,本公司於本案審理時已證明美國司法部所提之證據(jù)是扭曲而不完整的 。美國司法部指稱本公司的代表藉由參加在臺北舉行的「水晶會議」而與競爭同業(yè)控制價格 ,然而有好幾位曾參與水晶會議而配合美國司法部作證的證人於審理作證表示本身並無議價授權(quán),甚至根本沒有與競爭對手達成價格協(xié)議 。事實上 ,某配合美國司法部作證的證人於審理時作證表示水晶會議所討論的價格與真實世界的交易價格無關(guān) 。此外 ,本公司也提出了無爭議的證據(jù) ,證明本公司在 2001 年至 2006 年間的訂價持續(xù)地低於所謂的「水晶會議價格」 ,本公司相信這是本公司未參與聯(lián)合訂價協(xié)議的有力證據(jù) 。
法院於未來數(shù)月內(nèi)將會對本公司判處罰金 。本公司有意對陪審團決定及任何罰金的裁決提出上訴 。
本公司將為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就本案持續(xù)評估並採取適當之應(yīng)對措施。